(1)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由受托人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于收到符合規定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文本之日起15日內,向備案受托人出具《關于××公司企業年金計劃確認函》,給予企業年金計劃登記號。企業年金計劃登記號為12位數字代碼,前6位為GB/T 2260-1999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規定的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代碼,后6位為本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過備案的順序號。
(3)在執行過程中,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體條款有調整或基金管理合同發生變更,受托人應自變化發生之日起15日內重新履行備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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