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監會即將出臺的《養老保險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企業年金不得提供保證投資回報率。
(2)根據《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受托人不得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3)養老保險公司作為企業年金業務的受托人,一旦承諾最低收益,受托人為保證能夠實現合同承諾,免除違約的風險,則會產生以下兩種風險:
第一,在投資環境不理想的情況下,受托人為履行合同,可能會采取高風險的投資措施,從而為受托財產帶來高風險甚至更大的損失;
第二,在投資環境相對較好的情況下,受托人為確保能夠實現最低收益,可能會采取較保守的投資措施,從而使受托財產喪失更好的投資機會。因此,承諾最低收益導致了受托人自身利益(即違約的風險)與受托人為受益人利益(安全利益、增值利益等)最大化的宗旨相沖突,不符合《信托法》第25條的要求,也與信托的一般原理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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